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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9-29 浏览次数:8421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更多的优质、精品工程。根据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宁建法字(2004)820号文件精神,南京建筑业协会在2005年初制定了《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经过3年来实践,并结合实际情况,现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金陵杯”奖),是南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金陵杯”奖评选由各在宁建筑施工会员企业提出申报,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建筑业协会分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或过渡期间的优良工程)。
 
第四条  “金陵杯”奖每年评选一次,2月底开始申报,5月底评选结束。获奖工程数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60%左右。
 
第五条  “金陵杯”奖的评选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申报“金陵杯”奖范围:
一、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 3000㎡(含)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5000㎡(含)以上或2500㎡(含)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在 3000㎡(含)以上或单跨在24m(含)以上;
四、独立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
五、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但有较大影响,有纪念意义或建筑风格独特其工程质量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为保证评奖工程的完整性,如主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有合法分包方或配合方(包括安装、装饰、地基等单位)参建的其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左右,分包方或配合方应作为参建单位来申报。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 外地来宁建筑施工企业的我市以外的工程;
二、 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报监的工程,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三级(含)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
四、 已参加过“金陵杯”奖评选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由建
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二、 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 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化合格或以上标准;
四、 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表(见附件2)在建设、监理、备案等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  “金陵杯”奖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申报“金陵杯”奖的工程,应由主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申报,配合承建单位的参建项目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应作参建项目申报,由主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统一受理材料后,一并报送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对所有申报材料做好核实、登记、汇兑的初审工作。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若干个工程检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和评议,支持优中先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通过检查和评议,由检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初步入选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金陵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其成员须具有高级职称及担任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职务等方面的专家所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程检查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对获奖工程在市建工局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市建委、市建工局、建筑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对荣获“金陵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及参建单位,由市建委、市建工局、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金陵杯”奖杯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通报表彰。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检查小组要求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
第二十条 申报“金陵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报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理、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企业及有关人的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相应的工作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奖的工程,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有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参照本细则进行评选,对获奖工程授予“金陵杯”荣誉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在获得“金陵杯”奖的工程中,由评审委员或委托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参加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含参建)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上一年度的解释:即上年度9月30日以前至再上年度的9月30日止。过渡期的解释:即2007年10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仍参评优良工程。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经理在施工中如有变更,需提交市建管处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00八年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附件2: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00七年十二月
 
 
附件1: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下列材料必须按顺序编印目录和页码并装订成册(A4型纸)。
一、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册子里,另一份单列);
二、规划许可证(从本项至第十五项均需提交复印件1份);
三、中标通知书;
四、市建委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合同书(参建单位提交总分包合同书);
六、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检查表》(表1---表3);
八、《建筑节能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九、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市质监站印制);
十、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十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二、优质结构工程证书(过渡期为优良工程证书);
十三、现场标化合格(或文明工地)证书;
十四、项目经理证书(含年检页)
十五、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沉降曲线图及检测报告;
十六、用户回访意见;
十七、有关科技进步材料;
十八、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
十九、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5张(内、外、局部)。
 
参建项目的申报材料须提交上述内容中第一、五、六、八、九、十四项.
主办单位:南京建筑业协会   备案序号:苏ICP备10205300号-1
电话(TEL):025-84592563  传真(FAX):025-84592563
邮 编(Mail): 210014  地址(address):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江苏省住建大厦A座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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