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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1-06-21 浏览次数:5764
    年关将至,建设工程又面临结算高峰,建筑企业为保证工程款及时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都在抓紧办理各项工程的结算工作。在遇到发包方拒不结算或找种种借口拖延结算的情形下,建筑企业还有可能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工程价款的结算。为帮助建筑企业预见诉讼风险及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我们现就司法实践中对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以供建筑企业参考。
    一、启动诉讼程序前的准备工作
在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通常会以工期延误、质量等理由进行抗辩,目的是要抵销和吞并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因此,建筑企业在采取诉讼方式前,应排查是否存在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工程质量等情形,做到知己知彼,方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质量问题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工程,因此承包人对其所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担保义务。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经过修复后工程质量还是不合格,则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因此,建筑企业应当严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关。同时建筑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行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要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发包人对质量问题的产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举个例子,某已完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未修复,建设单位委托他人进行了修复。之后建设单位起诉要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也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后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判决施工单位承担60%的责任,建设单位承担40%的责任。
    三、黑白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现在建筑企业大部分都已知道黑白合同的概念。所谓白合同,就是指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而在这个备案合同之外,双方又签订的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就是黑合同。
关于司法实践中判断黑白合同的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两个合同必须是针对同一项目;二是两份合同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即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三个实质性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修改。
而黑白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是,对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招投标的项目,法院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不需要招投标的项目进行了招投标且未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在我们接触的大量案件中,我们发现现在还是有很多建筑企业不重视白合同,不重视中标合同签订环节,或者说是不能充分预见到中标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能接到工程,一味地按发包人要求降低中标价格并签订合同,而导致最后结算时处于不利地位。
产生“黑白合同”的主要原因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我们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建筑企业与发包人发生结算纠纷,双方争议在于,建筑企业认为应当按补充协议结算,发包人认为补充协议未经备案,属于黑合同,要求按照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最终法院按照中标合同来确定工程价款。建筑企业吃了哑巴亏感觉很冤,透露当时中标合同中的价格是为了帮助发包人规避税费,所以约定得很底,接近成本价,几乎没利润。发包人当时承诺不会按中标合同结算,并与建筑企业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最终发包人还是出尔反尔。
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吸取教训,加强合约管理,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四、无效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依据《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类情形分别是: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违法分包;第五,转包。
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进行结算呢?根据《解释》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结算办法视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修复费用;如果修复以后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支付价款请求就得不到支持。但如果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点在前面已举例说明。
    五、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的约定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企业在实际运用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是:第一,发包人和建筑企业必须要有约定,包括约定答复期限和不予答复的后果;第二,竣工结算文件必须是书面文件,而且要全面,如果因建筑企业提交的结算材料不齐全,建筑企业按该条主张价款的,则可能不被法院支持;第三,建筑企业在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一定要注意保留发包人签收的记录,注意签收的人必须是有权代表发包人签收,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如果建筑企业不能提供发包人签收的证明,建筑企业要求按照其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价款的,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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