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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5 浏览次数:3234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魏志强 卞冲冲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16号令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并将于施行之日起替代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以下简称“3号令”)。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本文将从律师的视角解读《16号令》的主要内容。
    一、新规的新变化
   1、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16号令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和具体项目范围等方面,都作了大幅缩减。概括来说,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融资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第(1)项和第(2)项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同时此次16号令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融资的项目范围新设置了触发招标的标准,即项目使用的预算资金需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这将使得仅需少量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以不再必须招标。
    2、提高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
16号令将原3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金额的标准提高了一倍,具体来说:(1)施工单项合同的合同估算金额从2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合同估算金额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的合同估算金额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16号令删除了3号令中备受争议的“兜底”规定:即部分项目虽然单项合同的合同估算金额低于各分项标准,但如果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也必须进行招标。该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情况出现,比如在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每一次项目采购均需要进行招标,无论该次采购金额的大小如何。
    3、明确全国执行统一规模标准
    16号令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这将有助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强制招标标准。

    二、新规的影响
    16号令出台的出台系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不仅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更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一方面,16号令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另一方面,16号令取消了3号令中部分不合理之处,并提高了触发强制招标要求的标准。此外,16号令让地方政府不再拥有在其管辖范围内扩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的权力。
但16号令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对国有或国有控制的项目而言,16号令的影响并不那么重大。因为尽管合同金额标准翻倍,但在如今的工程市场,100万的服务合同、200万的供货合同或者400万的施工合同,显得有些微不足道。
    第二、16号令对于私人具有控制权的项目的具体规定尚不明确。不过,16号令明确了这类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须严格限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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