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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10-11 浏览次数:4525

宁政发(2011)133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工地外侧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及各功能板块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江南八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单位自有房屋拆除工地、小区环境整治出新工地的监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
  三、明确主体责任,促进施工现场管理
  (一)建设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组织责任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文明施工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合理安排工期,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
  3、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特别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4、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的设置,并报工程监督机构验收。
  5、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一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负责驶出车辆的清洗及工地内外道路的清扫保洁,并与施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费用支付及赋予施工企业的管理权限,此协议作为建设单位与工地内所有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附件;工地内各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服从负责工地清洁保洁的施工企业的管理。
  (二)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责任单位,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结合周边环境和现场管理标准组织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和建立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应执行施工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和施工前交底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加大资金与人力的投入,确保各项文明施工措施落到实处。
  3、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负责冲洗平台的维护,建立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确保泥浆不外溢,车辆不带泥上路。
  4、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必须完成基坑外侧与场内主要道路之间、操作场地的地面硬化;裸露的土方、易扬尘材料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周期内负责施工现场门前卫生保洁工作。
  6、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土方及混凝土承运单位的文明施工教育与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文明施工责任
  1、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建立程序检查及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四、明确监管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指挥部等要切实摸清区域内工地情况,发现问题限期督促整改,要以场地平整、桩基施工、土方开挖、渣土运输以及房屋拆除为重点强化工地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立开工前的验收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的设置及管理职责等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和渣土准运手续,建设单位强行施工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向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报告。
  (二)实施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制度。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文明施工长效监管机制,健全文明施工和诚信评价体系,对文明施工管理不力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实施全过程评价机制,对地基基础施工阶段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标准的工程项目限制参与文明工地的评比;对通过文明工地考核的施工现场,后续施工阶段严重违反文明施工标准的,取消该项目文明工地资格。
  (三)严格实施红黄牌警示和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对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或被市民投诉存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地,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其责令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在规定时间没有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黄牌警示,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两次黄牌警示的给予红牌警示。行政处罚及红黄牌信息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平台发布,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对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限制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投标。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3、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4、拆除(待建)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5、小区环境整治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一、工地围挡
  1、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泄。
  2、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3、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低于2.5m;最高不超过3.5m。
  4、禁止将建筑材料、构件靠围挡堆放,严禁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5、加强对围挡的检查,确保围挡稳定、完好和清洁。
  二、工地出入口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出入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牌图。
  2、出入口处应设置门卫室,配备专职门卫,制定门卫制度、来访进出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按照来访登记准许的时限进出工地,与工程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尺寸不小于1000mm×1000mm×1500mm;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鼓励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4、施工现场应配备压力不小于5兆帕的高压冲洗设备,建立完善的车辆冲洗制度和车辆冲洗台帐,并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5、经监督机构核查,现场确实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在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确保出场车辆不污染城市道路。
  三、施工区域
  1、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建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各类材料堆放距离沟槽边不小于0.5m,堆放高度不大于2m。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混凝土强度不少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厚度不小于200mm,道路宽度不少于3.5m,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并在其外侧设置排水沟;围挡以内基坑压顶梁外侧其他场地可采用混凝土、碎石或铺砖等硬化方式。
  施工现场内裸置土石方应覆盖并压实、洒水;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方应采取绿化措施。
  3、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4、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物内的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在清理各类脚手架竹笆面上垃圾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5、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
  6、凡作业面高度大于2m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建筑物外立面使用密目式安全网防护,防护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m。悬挑式脚手架、整体提升式升降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封闭。
  7、施工道路沿线应设置提示和警示标志。
  四、办公生活区
  1、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或定型轻钢材质搭设。临时用房应满足安全、整洁、防火、卫生等要求。
  2、办公生活临时设施宜与作业区分开,保持安全距离;如因条件限制,办公生活临时设施设置在坠落半径范围内,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
  3、临时设施搭设完毕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宿舍。宿舍内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制定宿舍管理制度,轮流负责卫生或安排专人管理,且不得在宿舍内进行烧煮。
  5、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6、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隔墙。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小于1.5m。
  7、食堂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地下管线和资源保护
  1、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资料,开工前应通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标明管线位置;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2、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m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
  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5、施工过程中应避让、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
  6、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
  六、其他
  1、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易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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