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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优秀项目经理”奖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08 浏览次数:4736

 

南京市建筑施工“优秀项目经理”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项目经理队伍,以优质、高效地搞好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级“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建筑施工“优秀项目经理”奖(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经理”奖)评选活动,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 “优秀项目经理”奖每年评选一次,9月下旬开始申报,11月公布评选结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凡在宁施工的会员企业的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且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也可申报。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优秀项目经理”奖的评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须具备的条件:

一、    合同明确且项目经理必须在岗;

二、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发生较大工伤、质量事故,其时限延伸到评审日期;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分配制度,无拖欠职工和民工工资现象;

四、  在工程建设中无违法、违纪现象,无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发生,其时限延伸到评审日期;

五、  申报人自上一年度来,必须具备相应的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标准(见附件2)。

第七条 文明工地奖范围内工程可分别使用,与代表工程同工地的文明工地奖时间不受年度限制,不同的则受二年期的制约。QC成果奖应明确工程名称和课题,必须是由本市评选的一、二、三等奖,时效为二年,正、副组长可分别使用。

第八条 配合主承建单位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其单项工程必须是获得参建工程的质量奖(不含优质结构工程)。如本单位内部分包的单项工程,其完成的工作量达到20%总造价,且单项工程为优良,并签有内部分包合同的,符合申报条件者也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所提供的代表工程等资料,在上一年度评选时已使用过,不得再次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优秀项目经理”奖评选条件的,由施工企业填报“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见附件3),并经本企业签署意见、盖章后,送交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1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根据评审条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优秀项目经理”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优秀项目经理”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企业评委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逐个评议,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南京建筑业协会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市住建委、建筑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对荣获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获奖人员,由市住建委、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通报表彰。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项目经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施工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申报条件从严把好推荐关。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所获荣誉,收回证书和奖牌,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建筑施工“优秀项目经理”奖申报材料内容

附件2:南京市建筑施工“优秀项目经理”奖申报标准

附件3:南京市建筑施工“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

 

附件下载 :

南京市建筑施工“优秀项目经理”奖评审办法.doc                                    

 

南京建筑业协会

00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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