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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保全迅速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14-12-09 浏览次数:3211

【以案说法】

巧用诉讼保全迅速解决纠纷
囗文/李淑君


    一、案情介绍
    2011年7月,某建筑集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由建筑集团公司承建科技公司“光伏生产设备总装制造项目”主体工程。建筑集团公司依合同约定及科技公司指示进行了施工,项目完工后并交付使用.
    2013年8月12日,建筑集团公司向科技公司报送了书面决算材料,科技公司对决算材料中固定总价及实际发生的工程增减项目都予以认可,但对工程增加项目的价格迟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客观地作出最终的审计报告,并以此为借口拖延向建筑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3年10月28日,建筑集团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固定总价部分欠付工程款、土建增减项目工程款、安装工程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建筑集团公司聘请了我所代理该案。在仲裁程序中,建筑集团公司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3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科技公司的土地。
    二、律师观点
    本案看似简单,是一起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但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且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具有以下疑难之处:
    1、如何举证证明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单是否有效? 
    2、因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当事人采用了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赋予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的裁定权,而只是在程序上单纯赋予仲裁机构提交权,即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后续的工作要求当事人和法院执行机构直接接触,使得当事人陷入了仲裁和诉讼双重法律程序的诉累。怎么有效地衔接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工作,使仲裁财产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协调配合完成,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本案涉及的工程款数额较大,为了防止科技公司转移财产,保证裁决顺利得到全部执行。在提交仲裁申请后,我们向仲裁委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且在仲裁委将保全材料提交给法院后,积极联系承办法官,以便能够及时的保全到财产。同时办案律师查阅大量资料,寻找到除建筑集团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之外的科技公司的土地信息,并及时进行了保全,使财产执行无后顾之忧。
    科技公司迫于财产保全的压力,主动提出与建筑集团公司和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科技公司向建筑集团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所欠工程款。
    三、本案启示
    1、 重视诉讼财产保全的作用。
    为了保证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日益成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紧急情况下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一个案件从立案审理到开庭审理,再到判决生效,时间跨度大,债务人一方有足够的时间,恶意处置财产,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在民事诉讼的各项司法措施中,只有财产保全能在第一时间控制涉案财产,从而在时间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使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得到提高。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要尽可能更多的掌握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便于法院更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正是因为通过财产保全,使得科技公司的土地被查封,破坏了其利用土地的计划,迫使其不得不提出和解。
    2、 尽量规避仲裁,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作为一种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虽具有省时、省费用、程序灵活的优点,但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即依据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而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如案件审理有不公正的地方,可提起再审和申诉。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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