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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业协会关于“项目经理黑名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01 浏览次数:3951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规范施工管理,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应会员单位要求,南京建筑业协会本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原则,健全自律机制,以有效遏制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以行贿、送礼、串标等不正常竞争手段以及恶意低价竞标,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2. 不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工期拖延,甚至弃项目不管的;
  3. 擅自私刻各类印章,导致工程项目参建方产生责任后果的;
  4. 恶意串通他人导致所在企业产生损失的,或因此而引起司法诉讼的;
  5. 拖欠民工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 有非法用工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7.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拒不返工整改的;
  8. 工程项目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 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9. 工程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漏报、瞒报,迟报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
  第四条  施工企业被有关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其造成原因涉及到项目的项目经理将同时列为〝黑名单〞。
  第五条  项目经理有上述行为的,经反复核实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在南京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六条  列入南京建筑业协会的〝项目经理黑名单〞,将由协会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建议限制其执业资格。性质极为恶劣并导致其企业被清除出南京建筑市场的,将取消其南京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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