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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10-17)

发布时间:2015-06-09 浏览次数:3620

                    

                      法律知识问答


 
以下问答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魏志强 程浩 律师提供(接上期)

10、甲方代表口头通知修便道怎么办?
【问题】施工的时候正值梅雨季节,工地上十分泥泞。甲方上级领导要到工地视察,甲方代表赶紧口头通知我公司,在施工道路之外立即修人行便道,但没有书面确认。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回答】,首先,贵公司应该在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示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代表,请其签收并确认该口头指示。如果甲方代表未及时答复该确认要求,视为该口头指示已经被确认。此外,如果贵公司未能及时请甲方代表确认口头指示,贵公司也应尽量在会议纪要、验收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上请甲方代表予以追认。

1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承建了一房产公司开发的商住楼项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门窗的采购由房产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及我公司的通知分批供应,门窗到现场后由房产公司、监理单位与我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安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个批次的窗户虽经三方验收“合格”交付我公司安装,但安装结束三方验收时发现该批次窗户存在质量问题,房产公司认为我公司应承担其中的主要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回答】
虽然贵公司与房产公司合同约定由三方验收合格后交付安装,但这种验收不能免除材料提供方(房产公司)的法定义务。所以,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责任应由房产公司承担。贵公司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因此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甲方应赔偿贵公司停工、窝工等实际损失。
另外,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检验进场建筑材料和使用合格建筑材料的义务。如果贵公司未尽到检验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使用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时,贵公司应该把好建筑材料检验关,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坚决拒绝使用。

13.甲方拖延验收时怎么办?
【问题】由我公司施工的某厂房工程已经完工,我公司多次要求甲方组织验收,但其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不进行验收,并以急需投产为由开始使用已经完工的厂房。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回答】拖延工程竣工验收本来就是建设单位拖延付款的常用策略之一。因为如果验收通过了,那就意味着要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就要支付工程款。其次是想“造成”贵公司不能按期完工的局面,要求贵公司承担工期拖延的违约责任。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甲方拖延验收时,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工程。
其次,在具备工程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根据合同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工程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如果不组织验收,实际上就是延误验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第32.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的,或者验收后14天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最后,如果甲方不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应视为验收合格。

14、分包方造成的延期及质量问题要求总包方承担怎么办?
【问题】在一项工程施工建设中,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单位(分包商),由于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最终影响了我公司总包工程的按时竣工,造成延期近两个月,现发包人要求我公司承担工程质量整改及工程逾期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回答】分包单位工期延误,总包要向业主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分包单位发生质量问题,总包也要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未做完合同范围内容中途撤场,总包仍要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总包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管理力量承接业务。在选择分包商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防止资质不够、信誉度不高的分包商进入,并坚决排除私人挂靠的分包单位。另外,将工程分包后,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的支付和使用的具体监督,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15、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转包人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承包了一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于工程量比较小,仅有70万元左右,故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一包工头。但由于项目防水没有做好,存在严重渗漏,后经过返工。于是发包方向我公司提出工期索赔及工程质量索赔,我公司因此赔偿了对方各种损失15万元价款,造成我公司其他损失10余万元。那么,我公司能否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答】我们认为,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贵司(转包施工单位)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转包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如果在诉讼中没有被追加的,转包施工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也就是说,在贵司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行使向实际施工人追偿的权利。

16.分包人发生事故,总承包单位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在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将木工工程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并约定分包工程的安全责任由该劳务公司负责。在木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该劳务公司的一名员工的手被电锯锯伤致残,我公司事后调查发现该员工没有木工资质。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回答】贵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应负总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上述问题中,由于分包单位聘用的木工不具有木工资质,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分包单位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该雇员的工伤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贵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如果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班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由贵公司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及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

17、分包商项目部瘫痪怎么办?
【问题】我公司总承包某工程后将其中部分装修工作分包给某公司。后该公司项目经理部瘫痪,施工现场无人指挥管理,劳务队伍无法施工。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回答】 首先,贵公司应该书面通知分包商解除分包合同,自己全面接管分包工程。其次,贵公司应该通知分包商参加交接,请监理单位清点分包商已完成工程量,并列出全部需要修复的质量问题。
再次,贵公司可以选定施工单位完成余下工程,并要求他们修复前一个分包商遗留的质量问题,应特别注意,应区分已完工工程量、未完工工程量和修复费用。此外,为减少矛盾,可请选定的施工单位尽量接收原劳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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