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8-15 浏览次数:7716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16〕104 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 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内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作为我市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十二五”期间建筑业增加值占我市 GDP 总量约 6%,年均吸引约 60 万劳动力就业,为增强地方经济实力、吸纳劳动力就业和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存在着结构不够合理,经营领域比较单一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的高端建筑市场所占份额偏低。进入“十三五”,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建筑业的优势将面临严峻挑战。如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再造企业新的竞争优势,拓展新市场、进军新领域,已成为推动建筑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政策举措,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全国轨道交通建设正掀起一轮新的高潮。“十三五”期间全国轨道交通建设总里程为 2500 公里,投资规模达 9937.3 亿元,其中我省将新建轨道交通 1000 公里,投资近 3000 亿元,为建筑业转型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住建部通过修订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招投标相关法规,为建筑业企业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域扫清了制度障碍。近年来,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参与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地铁高架区间的施工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参与轨道交通建设,部分企业已做了充分准备,全面参与轨道交通建设的时机已基本成熟。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轨道交通建设,不仅是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也是促进我市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参与全国市场竞争,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准确把握试点工作的标准与要求 (一)扶持企业范围 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 1.资质资格 2.工程业绩 3.财务状况 4.信用评价 5.纳税额度 (二)特定引导要求 在满足基本条件情况下,引导被扶持企业转型升级,以满足轨道交通施工管理的特定要求:
6.外部技术支撑
(三)建立企业名录库 在省发改委“轨道交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考评小组,对自愿参与轨道交通建设且具备基本条件及特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考评,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地方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将具备进入“名录库”条件的企业名单对社会公示。“名录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考核、动态调整。 (四)选取试点项目 自2016年起,每条新开工轨道交通区间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选取 1—2 个地下区间(含车站)标段,延伸线路根据标段总体情况,酌情选取标段,作为试点项目。 (五)试点项目招标 试点项目面向由“名录库”企业与具备轨道交通施工能力的企业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招标,对于承担过试点项目施工任务的“名录库”企业,在今后的轨道交通工程招标中资格预审优 三、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的落实,做好“名录库”的建立和动态考核调整,加大对试点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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