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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次数:3063

口文/李淑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据约定严格遵守合同、积极履行合同,除非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80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关于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根据该条规定,导致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原因有四个:一是承包人拒绝履行;二是承包人迟延履行,且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是承包人不完全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义务,如拒绝修复的,将导致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该情形下发包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四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民法典》第806条第一款吸收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仅保留了第()项的规定,即在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至第(三)项的内容,在《民法典》通则编第563条有明确的规定,故在典型合同编不再赘述。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2018)渝01民终4127

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签订《某物流基地(一期)土石方边坡挡墙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接某物流基地项目(一期)土石方及边坡挡墙工程,并就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签约价、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承诺部分约定: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不得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此外,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本合同不允许承包人分包,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转包、违规分包,承包人须无条件退场,并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场施工。

2016年8月12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就某物流基地项目(一期)土石方及边坡挡墙工程承包、施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4.爆破、二次破碎、挖装上车总方量:约50万方(最终以爆破施工完成后,甲乙双方实测收方方量为准)。二、工程内容及施工工期:1.主要施工内容:钻孔、装药、连线、火工材料搬运等与钻孔、爆破以及石方二次破碎(满足装车要求)、挖装上车有关的全部工作……。

2017年3月1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函》。该解除函的主要内容为:因乙公司擅自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了丙公司,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通知乙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予以解除。

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及解除通知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违约的责任……(4)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违规分包。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转包、违规分包,承包人须无条件退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承包人乙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爆破专业的名义,将爆破、挖方、二次破碎、挖装上车内容分包给了丙公司,存在将爆破专业外的其他工程内容进行违法分包的情形,显已构成严重违约,发包人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对于乙公司要求撤销甲公司解除合同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承包人在何种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关于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民法典》第806条第二款吸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项、第(三)项的规定,明确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期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除此之外,发包人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履行其他义务。如合同中约定是由发包人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即“甲供材”。当事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撤换、更换等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对发包人而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都应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以便于承包人顺利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这类协助义务既可能来源于双方约定,也可能来自于法律规定或者诚信原则,如提供施工图纸、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提供适宜施工的施工条件等。对此,在发包人未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情形下,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  (2019)0111民初710

2017年2月,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某大学会堂景观工程施工项目,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就施工面积、合同价格、违约责任及变更工程相关事宜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由于某大学与原主体施工单位纠纷未处理好,直至2017年6月20日某大学才移交施工场地,但刚进场,某大学就口头告知学校鼎新湖湖边10米内需要提升改造,重新设计,相关范围内暂停施工,并要求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地形资料、测量资料,配合新的设计单位。

2017年9月27日,某公司、某大学及新的设计单位就落实新设计图实施方案开会研究相关工作,某大学要求某公司根据新的设计图出具施工预算。同年11月13日某公司将鼎新湖改造施工图初稿完成并提交设计预算书,但某大学未答复。此时,由于工期超期,对于能够施工的工程量某公司已经组织施工完成,且临近春节,某公司先后两次向某大学提交《报告》,要求某大学落实施工时间,但某大学均未答复。2018年3月6日某大学、监理等各方到达施工现场,某大学决定不按原合同约定范围施工,要将施工面积从70000平方米调整为20000平方米,且施工范围只能在会堂周边。之后,该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019年1月11日,某公司以某大学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违法继续施工,经催告后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工作有时是需要发包人协助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有相应的协助义务。发包人协助义务的发生,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及施工工程本身的需要。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视施工工程的内容不同而无法穷尽表述,如补足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提供施工场地、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提供施工图纸等等,如果发包人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者继续施工,则是发包人违约。该违约行为经催告后没有有效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虽然该项是对发包人协助义务的规定,但并不是相对于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而言的,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的,就可以认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承包人催告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具有合同解除权。本案被告在通过招投标后,选定原告进场施工,且完成了部分工作量后,自行作出决定鼎新湖不按原合同施工,需要另行设计变更,对工作量及范围等均作出了调整,但未提供变更指令,也未提供变改后的图纸,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原告不能及时完成余下的工作任务,被告的不协助,导致原告享有了合同的解除权,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合同已事实终止”,故对原告解除合同之诉请,予以支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806条第三款规定参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简言之,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结算;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修复的,修复后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结算;质量不合格不修复或修复后仍质量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从实践中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发承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及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进一步明确了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从而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供稿单位: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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