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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5 浏览次数:1425

/魏志强 杨柳

20228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公布了建市〔202259号文件通知,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部分条款,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将从律师视角解读一下本次修改内容。

一、修改后的内容

建市〔202259号文件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原条款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同时,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二、修改后的变化

本次修订最突出的变化是放宽建筑行业用工的标准,使得部分用工关系合乎规章(但这与现行法律法规如其上位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存在冲突,但笔者私以为后续应进行相应修改)。

原本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人的权益保护,在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支付、纳入社保体系的同时对建筑行业进行整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但这种制度构想似乎超越当前行业现状,超前的规章制度反而无法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而建市〔202259号文件修改明确:对于建筑企业与招用的工人,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这应该是源自于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权益保障不到位、技能素质低的客观状态。严格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显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改为部分“订立用工书面协议”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加务实,亦便利了部分建筑工人就业(如大龄农民工),更易于实现对建筑用工情况的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符合“订立用工书面协议”的情形尚无明确规定(虽然可以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反向排除,但仍有很大模糊空间),这给建筑行业灵活用工带来便利,同时也带来了灰色地带。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特色,这可能会让包工头这种中介形式再获生存空间,要警惕由此可能产生的农民工讨薪、包工头讨薪极端事件。而建筑企业也要注意在当前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形式的建筑工人也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亟需官方明确规定哪些属于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而需“订立用工书面协议”的情况,明确建筑行业用工书面协议的范本,明确对“订立用工书面协议”情形进行劳动监督管理的职责,规范建筑工人的权益保护,相较于劳动合同制度之外,形成一套“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制度保障闭环。

(供稿单位:北京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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