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答】 |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4130 |
【法律知识问答】 一、 法律适用、黑白合同、合同效力、合同主体、合同的签订 【回答】:我认为不仅可以而且必须把政府机关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首先,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这里的发包人首先指的是具有建设工程发包的主体资格,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两证持有人。本案中的土地是由政府机关提供的,那么两证持有人只能是政府机关。因此,政府机关和房地产企业共同构成了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价款支付能力的发包人,两者应是共同被告。 其次,本案中政府机关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质上是以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政府机关和开发企业应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关于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回答】:这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 关于黑白合同与合同实质性的变更问题。 【回答】:《招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从总体上来说,实质性的内容主要是指工期、质量、造价。其它方面要看招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及另行订立的协议是否涉及设计变更等情况判断。 关于黑白合同与合同正常变更问题 【回答】:我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到了一个关键的界限区别,即中标后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调价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款指的是签约时不能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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