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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3 浏览次数:2050

/魏志强 杨柳

 

20217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将从律师的视角解读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一、专用账户制度从地方实践上升为法定制度,不断地规范细化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欠款、劳动权益与民事纠纷一直相互交织、纠缠不清。针对此问题,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历经了多年实践,证明了实施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的举措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着重要作用。

20161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从制度层面确立了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地位。20205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更是将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的《暂行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细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通过采取以下1)对《条例》确定的专用账户制度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2)依法对落实制度明确了监管程序和职责,保障制度有效运行;(3)建立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等三项核心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制度之间的融合;(4)《暂行办法》对《条例》未规定但在实施中又必不可少的操作措施,例如同一账户下分项目管理以减轻企业开户负担,予以补充并明确这四大方面的举措来达到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的。

 

二、确立以专门性为前提的四大核心管理环节

《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门”存款账户。此举将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避免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也方便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管辖。同时,《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开设、管理专用账户三类“专门”责任主体(即总包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此外,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即专用账户资金“专门”转入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在明确专用账户的专门性属性前提下,《暂行办法》第二至四章确立了以1)账户开立: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2)账户撤销:总包单位在符合撤销的条件下,需将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但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则不可撤销;3)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对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未及时拨付时要加强预警处置,对拨付数额或比例建立可动态调整,账户资金不足时要及时追加;4)农民工工资支付: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总包代发制度。实行总包代发制度的,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资支付委托协议,并明确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不得扣押,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缩短支付链条,形成专户有钱发、总包单位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为核心的四大管理环节。

 

三、搭建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暂行办法》第五章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立纵向与各地人社部门,横向与行业主管等部委互联互通的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平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推动专用账户、实名制、总包代发等核心制度落实。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省级平台建设指引》,引导各省级平台统一规范建设,实现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的归集与集中调度,为开展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农民工欠薪情况分析、欠薪处置等决策以及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在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开通查询和举报投诉等功能后,农民工也可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而对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来说,相应制度贯彻落实后,欠付工程款诉讼纠纷中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争议或将大幅下降,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可能造成一定的改变,要注意此类争议的处理。

 

四、注意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各方负担

对于建设单位,(1)指导各地科学合理设置拨付比例基准。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平等自愿原则基础上,可灵活约定工程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而各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在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工程特点、施工进度、用工变化、机械化程度等各种因素,对拨付比例基准作出精细化规定,最大程度减少资金闲置,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求中标单位必须对招标工程项目建立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等制度,有效管控潜在的农民工工资纠纷风险。2)对拨付数额或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因用工量计划外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时,可由总包单位根据账户余额和当月人工费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请款额度,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项目开工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对于总包单位来说,(1)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规则。《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精简施工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数量,解决企业专户过多、财务管理困难等实际问题;2)规范优化账户开立服务流程。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金融机构应当简化开户办理流程、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专用账户相关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农民工而言,便利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减轻农民工重复办理银行卡的负担。农民工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开户银行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而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和他行银行卡的,鼓励开户银行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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