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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12-04-05 浏览次数:4550
一、案例介绍
    2007年底,A公司某项目部与刘某签订了供货合同。2010年A公司某项目部与刘某对账结算,至此该合同履行完毕。但2011年底,B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其剩余货款。在庭审中,B厂出示了一份的购销合同以及一张银行转帐单,该合同的需方上盖有A公司某项目部印章,并有刘某的签字。而银行转帐单上,付款人是A公司,收款人则是B公司。B厂诉称:刘某为A公司某项目部的代理人,与其签订了购销合同,并且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因此应当支付剩余货款。
二、案例启示
    经A公司的委托,我们进行案情调查时发现,A公司的合同管理非常混乱:用项目部章对外签署合同,并实际履行;签订合同时,将盖完章的合同全部交由对方带回签章,事后也不要求对方交回合同;合同履行发生变更,既不变更合同,也无签证;合同原件遗失等等。
这种合同管理混乱的现象,可以说是建筑企业内部的常见现象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多、金额高,而企业对合同管理又不重视,是建筑企业陷于“诉累”的主要原因之一。
那么,如何通过合同管理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根据多年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的经验并结合本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点:
    1、明确项目部印章的授权,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印章。
企业经营离不开印章,建筑企业由于项目众多、分散,为了方便经验,项目印章便得到了广泛运用。本案例,就是典型的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署合同造成的纠纷。
建筑企业在设置项目部印章时,应当明确不同印章的不同使用范围,并严格执行。这样,即使在建筑企业无权以内部规定对抗第三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再向违规使用印章的工作人员追究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
    2、当双方不能同时签字、盖章时,应当双方各带回签字、盖章后再交换签字、盖章的。合同是多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签约后,一定要保留一份原件,以防对方修改。
本案,在我们审查B厂提交的证据时,发现B厂提供的购销合同的需方一栏上,除了有A公司某项目部章还有刘某的签字。而据A公司介绍刘某应该为供货商。在我们要求A公司提供由其保存的购销合同原件时,A公司才得知,当初签字时,A公司某项目部将两份盖过章的合同全交给刘某带回签字、盖章,而刘某事后也未将合同送回。随后,刘某将自己名字也签在了需方一栏,又用该购销合同与B厂签约。因此,才出现这种A公司完全不知B厂为供方的情况。
    3、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往往存在工程量变更等情况,合同工程量与最后完成的工程量相差很大,这有必要就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合同。但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忽视这个问题,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例如,在本案中,A公司某项目部与刘某在2007年就签定了供货合同,2008年的购销合同其实应该是2007年的供货合同的补充协议。但,A公司某项目部与刘某是作为一个新合同来签订的。这就造成了供货、结算的混乱。
    4、合同履行情况跟踪。
合同签订后,合同相关管理部门、项目部应该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合理纠偏。
还是以本案为例,从A公司与刘某的结算清单,以及刘某签的货款收条来看。在整个供货过程中,竟然没有一张刘某签发的供货单。而刘某在写的货款收条,有时指收到现金,有时除了现金还包含银行转帐,甚至有时是向A公司某项目部借款,非常混乱,无法分清。最关键的是,收条上未写清是其收到的是哪批货物的货款。给还原案件真实情况造成了很大困扰,使得A公司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如果,A公司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就能提前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5、合同档案管理。
(1)推行各种类型的合同范本。
具有全面、准确、严谨、操作性强的特点的合同才是好的合同。建筑企业在长期的实践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如工程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等。并且,在整个企业中推行。
(2)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正本原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合同副本原件留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既要、签证等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该定期、分类做好台帐,由各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定期检查。
组建专门的合同档案部门,专门负责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的归档。复印、出借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同档案部门同意,并统一登记受控。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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