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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如何主张质保金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次数:5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建筑工程中,质保金即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双方施工合同中会约定质保金的预留、返还方式等,破产程序中,尚未全部返还的质保金能否同其他债权一样加速到期呢?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解答。 

一、相关案例

 

(一)(2020)苏0411民初4095号案例

 

1.基本案情

 

2015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制造两台卸船机的钢结构。合同中还对交货日期、支付条款、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第4条约定,5%的合同总价作为尾款在最终用户签署整个工程的验收证书后24个月后5天内支付。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该协议现已经履行完毕。2019329日,法院做出决定书,宣告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指定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欠付施工费、运输费等(含质保金),遂提起诉讼。

 

2.法院观点

 

该案件中B公司答辩称质保金不应因A公司破产而加速到期。法院认为,因质保期尚未届满,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的依据不足”,B公司称质保金不应因A公司破产而加速到期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

 

(二)(2018)冀0691民初643号案例

 

1.基本案情

 

201365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设备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设备稳定运行2年后(不超过合同设备交付后29个月)卖方提供3年期合同设备总价10%的银行保函,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总价的10%,每延迟一周按延迟付款总额的3‰支付卖方违约金。买方实际付款日期为买方承付日期。合同还对供货范围、交货与运输、包装与标记、设备标准、监造与检验、安装、调试、试运、验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20181010日,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件。A公司因B公司未支付质保金等相应款项,遂提起诉讼。

 

2.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质保金是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与一般的应收账款有所区别。如果破产企业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破产企业主体予以保留,质保金还是宜按照合同约定来收回;如果破产企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主体资格不再保留,将予以注销,如果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较长,为等待收回质保金就会拖延破产程序,势必过于延长破产案件审理期限,不利于稳定各种社会、法律关系。质保金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提供的保障,将来是否会发生质量问题具有或然性。或有损失因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故不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债权申报。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实际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损失,已无承担责任的主体,属于破产清算制度不可避免的法律后果。对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保护因提前收回质保金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问题,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只能按照个案具体情况,根据相关当事人诉求进行处理。

 

在本案诉讼中,A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视为到期。A公司的债权包括质保金即使未到期,均视为到期债权,应当收回。B公司虽提出质保金相关问题,但并未明确其主张的质量损失具体数额及相关请求,亦未提交相关损失的依据,故在本案中不能予以处理。其可在具有相关证据后,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另行向A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如果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质保期仍未届满,B公司也不能提交相关损失证据,将来发生的损失只能自负。故B公司应当在本案中偿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所欠货款。至于将来B公司发生质保情形,再视情况依法处理。最终法院支持A公司诉请。

 

(三)(2021)京0106民初16093号案例

 

1.基本案情

 

2017630日,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一标段结算协议》,协议约定:……就乙方负责的一标段分包工程结算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应付工程款支付方式:2017930日前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支付时乙方提供与付款等额的有效发票。保修金支付方式:乙方于20171231日前向甲方出具5%质保金保函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额与质保金保函等额的工程款。公证:甲乙双方自愿向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双方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后果等知晓理解。当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2017630日,A公司与B公司又签订《二标段结算协议》,协议约定与上述无异,并由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总包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点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除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附件:协议约定的A公司分四次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任一次逾期付款情形发生时,乙方应先向甲方发送付款催促函,催促函发送7日内甲方仍未付款,视为甲方违约。除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所有剩余未付工程款均视为付款期限已届满,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当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协议及公证作出后,A公司未能如期清偿,B公司于2017117日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北京市某公证处于20171127日就上述结算协议出具三份执行证书。

 

20198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2020120日作出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20205B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建设工程款、装饰装修工程款及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32日,A公司管理人审查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前提就是B公司需要向A公司出具质保金保函,因B公司未出具,则A公司无需承担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B公司不服A公司管理人债权审核结果,遂提起诉讼。

 

2.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A公司应支付质保金,其事实及法律依据为A公司已裁定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故此,质保金的付款义务系因破产事实而产生,其清偿按照破产法规定处理,B公司主张质保金应付未付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破产主体不同对于质保金能否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案例一、二是施工单位破产的情形,案例一法院观点为不支持质保金加速到期,而案例二法院观点为支持质保金加速到期,至于后续质保期内发生的相关问题,建设单位可在具有相关证据后,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另行向施工方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如果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质保期仍未届满,建设单位也不能提交相关损失证据,将来发生的损失只能自负。案例三是建设单位破产的情形,依据破产法规定,法院观点为支持质保金加速到期。

 

因此,如果碰到建设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不管质保金是否到期,施工单位都应尽快向建设单位申报质保金债权。

 

供稿单位: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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