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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603

魏志强 杨柳

目前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几乎都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实施,但招标人才是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的责任主体,在本所律师为行政机关提供招投标顾问法律服务中,经常发现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不规范,致使其在招标投标过程被投诉、项目进度被严重拖延甚至被行政处罚等风险频发。故本所律师对招标人需注意的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问题,作如下简单归纳。

2022718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总结性地提出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政府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政府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前述规定要求较为具体,招标人可依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对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而言也具有可操作性,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国家部委亦已印发过相应标准文本,如《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修订)等。

另,江苏省新修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招标规定直接将前述部委文件内容落实为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行政监管的依据更加明确具体。故江苏省内招标人也要高度关注该章节中的相关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五条直接照抄规定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内专家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地载明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等。

(供稿单位:北京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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