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 法律热线

股东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律师独具慧眼将其追加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次数:2938

 

股东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律师独具慧眼将其追加


囗文/李淑君


 

一、案例介绍

     2007年4月30日,李某与A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B公司。2007年2月28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C公司向B公司提供厂房、生产线,B公司负责生产、运营,并由B公司向C公司支付相应的动燃费、房租以及管理费。

   《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因B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向C公司支付动燃费、房租以及管理费,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故C公司起诉B公司。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B公司应向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6652586.0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作出后,C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B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C公司了解到B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李某与A公司并未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C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法院向B公司询问了解到,李某与A公司已经无法提供B公司的财务账册、公司资产清单等重要文件。

    鉴于此情况,C公司申请终结清算程序,并于2014年向某市中院起诉,要求李某与A公司对B公司欠付C公司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C公司的诉请,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判决李某与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与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李某与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B公司进行清算,系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B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后申请破产并不当然免除李某、A公司作为股东应在吊销营业执照十五日内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也没有改变B公司未依法清算的事实。A公司主张其没有实际参与B公司经营,不应承担清算义务,此主张没有法律依据。B公司因公司财务账册缺失而无法进行清算,其已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因此,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李某与A公司的上诉。

二、律师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因此上述两审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C公司虽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公司,但由于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C公司虽经多方努力,但未能执行到分文,正焦头烂额时找到我们。我们基于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全面了解案情及了解李某的资信状况后,提出了追加B公司的股东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建议。最终B公司的股东被依法追加并被判决承担清偿责任。由于B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个人资产较为丰厚,C公司的损失得以挽回。

三、案例启示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甚至出现破产,工程款无法支付,致使很多建筑企业被迫陷入纠纷案件高发大潮,且纠纷案件一般呈现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周期长的特点。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后,到了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得作为申请人的建筑企业无法达到执行的目的。上述案例给建筑企业在面临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案件中带来以下的启示:

1、做好事先调查,采取保全措施

     建筑企业在进行起诉前,应仔细调查被诉方的财产情况及偿还能力,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保全措施能够防止被诉对象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促使被诉方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以和解方式解决问题,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由于被诉方的财产在法院控制之下,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的损失。

2、扩大义务人范围,增加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大可能

    除诉前积极寻找被诉方可能的财产线索之外,如发现被执行人出现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可通过起诉被诉方的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扩大清偿责任人的范围,大大增加债务得到清偿的几率。(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主办单位:南京建筑业协会   备案序号:苏ICP备10205300号-1
电话(TEL):025-84592563  传真(FAX):025-84592563
邮 编(Mail): 210014  地址(address):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江苏省住建大厦A座7楼
友情链接: